專業從事于消防工程設計與施工
注:二次供水改造施工違反規定,給建筑結構和防火等級帶來較大隱患?,F將違反防火規定的情況列示如下。紅色字體表示特定的關鍵點。
(2)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條例》(公安部令第119號)
一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
(注:適用于二次供水改造工程?。?/span>
第三條建設、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部門依法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對建設工程的消防工作進行監督。
(注:涉嫌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遵守的消防法律法規尚未執行。)
第四條除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還應當承擔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等工作抽查所轄建設項目的備案情況。具體分工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局確定,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第二章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
第八條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和人員違反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消防設計、施工承擔以下質量責任:
(1) 依法申請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消防備案手續,接受抽查;在建設項目中設置的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經營;
(2) 實行工程監理的建設項目,應當委托監理消防施工質量;
(3) 選擇具有國家資質等級的消防設計、施工單位;
(4) 選用符合消防性能要求的合格消防產品和建筑構件、建筑材料、裝飾材料;
(5) 依法應當經消防設計、消防驗收審批的建設項目,未經審批或者審批不合格的,不得組織建設;未經審批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注:上述條款相關單位未看到符合規范的公開文件,施工過程中涉嫌未承擔條款中紅色字體提示部分?。?/span>
第九條設計單位應當對消防設計承擔下列質量責任:
(1) 消防設計按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防火技術標準進行,編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不得違反國家工程建設防火技術標準的強制性要求進行設計;
(2) 設計中選用的有防火性能要求的消防產品和建筑構件、建筑材料、裝飾材料,應當標明其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3) 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簽署建設項目消防設計實施意見。
(注:本條款中紅色字體部分的消防設計,設計單位不承擔質量責任?。?/span>
第十條建設單位對消防施工質量和安全負有下列責任:
(1) 按國家工程建設防火技術標準和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或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施工防火設計,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2) 對消防產品和有消防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裝飾材料的質量進行檢查,使用合格的產品,確保消防施工質量;
(3) 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加強對施工人員的消防教育培訓,落實消防、用電、易燃易爆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在建工程竣工驗收前,確保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設施設備、消防安全標志等完好有效。
(注:施工單位不承擔本條款中紅色字體部分的質量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工程監理單位對消防施工負有下列質量監督責任:
(1) 工程監理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進行;
(2) 建筑安裝前對消防產品和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裝飾材料有防火性能要求的,查驗產品質量證明文件,不同意使用或安裝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裝飾材料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裝飾材料;
(3) 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進行驗收。
(注:項目監理單位不承擔本條紅字部分消防施工的質量監理責任?。?/span>